正在阅读:惊心!广元女子与家人斗气,竟在高速路上暴走“冷静”情绪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广元资讯 / 本地头条 / 正文

资讯.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惊心!广元女子与家人斗气,竟在高速路上暴走“冷静”情绪

投稿 2021/05/07 19:31:1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苍溪在线 作者:广元微生活 36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以下正文—————— 


4日,看广元新闻记者从四川高速公路二支队三大队了解到,该队民警于昨日深夜,将一名因与家人斗气,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冷静”情绪的女子带离现场,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避免了险情发生。


民警对涉事女子进行劝说

3日晚10时40分左右,四川高速公路二支队三大队接到报警称,一女子在恩广高速旺苍至元坝方向的广巴段元坝服务区附近行走。20分钟后,民警刘拯和辅警郭志豪赶至现场。只见,车来车往中,一名女子径直沿着高速路行走,完全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


民警劝说现场

民警上前与其打招呼并进行劝说,女子依然情绪激动,称自己只想走一走。不仅拒绝民警的耐心劝说,还拒绝上警车,期间还有着脱掉鞋跨栏跳桥的危险举动。紧急关头,民警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上警车离开现场,整个过程历时八九分钟。 
到达该队办公区后,民警对女子夜间在高速公路走动的行为再次提出了批评和安全教育。情绪平静下来的女子意识到,不论对自己还是对过往的车辆,这样的行为都确实非常危险。之后,向民警致歉和表达感谢后,女子在朋友的陪伴下离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可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因行人自己违法上高速而导致事故发生,在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看广元新闻记者  管寒冰



已有0人点赞

新媒体关注码.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