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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一药剂师16年,共收取3700余万元回扣!

转载 2021/04/06 10:24: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苍溪幸福网 作者:苍溪幸福网 1100 阅读 0 评论 8 点赞

3月26日,川观新闻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获悉,日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药剂师收取回扣好处费一案,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款共计3791.55315万元,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以及“下线”回扣费用和“跑腿”费、“统方”费后,个人获利348.33422万元。

许某某原系广元市一家医院的药剂师,于2020年9月9日被旺苍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旺苍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许某某于1991年5月起在广元市某医院工作,2001年7月取得药剂师资格,负责核对医生处方、调配处方药品、保管和分发药品、盘点药品存量等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与临床医护人员积极沟通,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安全用药、介绍新药等药学服务工作。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帮助医药代表朱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推广宣传其在该医院代理销售的药品,促进药品销量提升,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款共计3791.55315万元,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获利598.68953万元,支付“下线”回扣费用和“跑腿”费、“统方”费等250.35531万元后,被告人许某某个人实际获利348.33422万元。

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及家属共退缴违法所得74.5万元。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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