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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河内投毒毒死近500斤鱼类,他俩不仅被判刑还……

转载 0839.cn2020/08/29 17:03: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在广元 作者:在广元 37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东河韩家营河段属四川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是广元市旺苍县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地,该河段属于全年禁渔区域。


今年1月16日,赵某弟出资200元人民币后,赵某奎到高阳镇上的农资经营店购买8瓶“灭扫利”(每瓶80ml,甲氰菊酯浓度为20%)。


1月19日早晨6时许,赵某奎、赵某弟二人携带农药及渔网到旺苍县高阳镇檬子村村委会对面的东河韩家营河段,将购买的8瓶“灭扫利”投放河中,投放后的8个空塑料瓶扔在附近涵洞里。



至上午11时左右,河段周边群众发现大量鱼类死亡,遂案发。事发河面漂浮出大量死鱼,起捞的死鱼过称后共计491斤(品种有:鲤鱼、鲫鱼、鲶鱼,其中鲤鱼占比98%,鲫鱼、鲶鱼占比2%)。


旺苍县检察院于8月3日向旺苍县法院提起公诉。旺苍法院当庭宣判,两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5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与被告赵某奎、赵某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后,于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检察院委托旺苍县农业局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 证实二被告人非法捕鱼行为造成损失39140元,并制定了修复方案。


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奎、赵某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广元市级以上媒体公开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书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布),所需费用由赵某奎、赵某弟承担;被告赵某奎、赵某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生态系统修复费用39140元。


结果

两万尾鱼苗定居东河

8月26日上午,赵某奎、赵某弟在市中院、市检察院、旺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价值39140元的2万尾鱼苗放流至增殖放流基地附近水域。


灭扫利(甲氰菊酯)是一种拟除虫菊酯类杀虫杀螨剂,中等毒性,具有触杀、胃毒和一定的驱避作用,无内吸、熏蒸作用。其化学名称为α-氰基-3-苯氧基苄基-2,2,3,3-四甲基环丙烷酸酯,1978年获得英国标准协会认可后命名为Fenpropathrin,属神经毒剂,作用于昆虫的神经系统,使昆虫过度兴奋、麻痹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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