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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广元晚报以《禁渔期电鱼被判刑并缴补偿款》为题,报道了当事人荣某与丁某在禁渔期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庭审后,两人主动以生态补偿名义向案发地基层组织缴款5000元,在渔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用于购买鱼苗投放白龙湖。
15日,荣某与丁某在利州区人民法院、利州区农业局、金洞乡白龙湖社区的监督下,来到金洞乡码头投放了鱼苗。
据利州区农业局渔政股负责人介绍,这次投放的鱼苗共1500余尾,品相不错,成活率应该在90%以上,鱼苗品种有花鲢、白鲢、草鱼。
据报道,今年6月15日晚,荣某与丁某明知系禁渔期,仍在利州区白龙湖小河梁水域采取电击的方式捕鱼。次日凌晨0时许,两人被巡逻人员挡获,当场扣押捕鱼工具及渔产品10.595公斤。
12月6日,该案在利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荣某、丁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
投放现场,当事人荣某表示,“非法捕鱼是错误的事情,希望大家能以我为戒,我以后不会再非法捕鱼了,如果看到类似行为,我一定会进行劝阻,并且向他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